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配资之家门户,即我们所说的“一户一宅”原则。那么,如果村民在本村有了一处宅基地或者一处宅基地房屋,再在本村购买一处宅基地或者宅基地房屋,宅基地转让合同或者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会违反“一户一宅”而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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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这个问题答案的关键是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违反即无效,或虽未明示但继续有效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所谓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主要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设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可能产生行政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即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而《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一宅”,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基本居住权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属于对宅基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行政管理规范,规制对象是宅基地的“分配资格”(如出卖宅基地后不得再申请),而非禁止宅基地或房屋的流转行为本身。
因此,“一户一宅”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一户一宅”并不会必然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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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均认为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相关案例的裁判观点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陈某在某村有一处宅基地不影响其签订的《契约》的有效性。
相关案例的裁判观点认为:同一乡镇村民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并非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该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因受让人已拥有其他宅基地使用权而无效;裁判理由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所以说,如果村民在本村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或者宅基地房屋,又在本村购买了另一处宅基地或者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违反“一户一宅”而无效,但是可能会影响建房审批或者土地确权,但是这属于另一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本身配资之家门户,并不因违反“一户一宅”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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